工作年限證明可由用人單位為員工開具,并載明員工的姓名、性別、聯(lián)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單位為其作證的意思表示;以及單位的蓋章、日期等內(nèi)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yè)工齡在內(nèi)。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