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最終結果,取決于強制收費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惡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黃德義私自搭建“便民浮橋”并收費,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引發(fā)廣泛關注。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通報稱,黃德義因對此前判決不服提出申訴,該院已依法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需要說明的是,在此之前,黃德義的申訴已被一審法院駁回。如今,案件引發(fā)社會關注,其中爭議不少,公眾期待白城中院審查申訴后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該案重新審判。
(相關資料圖)
“修橋鋪路,乃是大善之舉”,不少人依據(jù)樸素的公平正義觀,作出黃德義被冤枉的判斷;也有法律學者對該判決提出質疑,“如果修橋造路,滿足了民眾的期待,不僅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所嘉許的,那從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犯罪”。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當?shù)厮痉C關須尊重民意,探究民意背后蘊含的公平正義觀;法律學者意見中的合理成分,也應得到重視和吸納。
黃德義之所以得到很多人的同情,是因為在職能部門缺位的情況下,他搭建浮橋的行為方便了當?shù)鼐用癯鲂?,做了一件好事?/p>
法院做是否再審以及再審怎么判等考量時,職能部門缺位、“做好事”都是繞不開的情節(jié),也只有充分考量了這些情節(jié)的判決,才能實現(xiàn)天理、國法、人情的統(tǒng)一。
不過,“做好事”并不意味著黃德義及另外17名涉案人員一定能因此免罪。最終決定他們是否有罪的,只能是事實和法律。
隱約感覺有一種令人不安的傾向,就是為了論證黃德義等人無罪,有人有意無意混淆了其中是非。比如,一篇題為“私造浮橋,有罪嗎?”的文章被大量轉發(fā),但說到底,這是一個偽命題。
為了保證橋梁質量、避免事故發(fā)生,私造浮橋不被法律允許,但最重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處罰,當然無罪。事實上,對黃德義等人作出刑事處罰的根據(jù),并非“私造浮橋”,而是私造之后的行為。
大體來看,黃德義等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兩段,前一段是私造浮橋,后一段是建成之后的運營。
考慮到職能部門缺位以及浮橋未導致事故發(fā)生等因素,前一段行為盡管違法,仍可以認為是正當?shù)?。但前一段行為正當,是否可以保證后續(xù)行為“從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犯罪”,卻值得商榷。就像有人幫忙抓小偷,抓到后打死打傷小偷,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并不能讓其后續(xù)行為免罰。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14年,黃德義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2014年冬,又出資并組織在該處河道私自建固定橋。
該判決書還載明,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黃德義組織排班并規(guī)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共計52950元??梢?,黃德義等人獲刑的根據(jù),是攔截車輛強制收費,而非“私造浮橋”。
引述法院判決,不意味著我們認可它,只是想提供更多被人忽視的信息。媒體報道中,多人證實黃德義等人從未強制收錢,全憑村民自愿,甚至有被害人把經法院返還的過橋費又給了黃德義,“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如果上述說法屬實,黃德義等人就沒有強迫收費行為,尋釁滋事罪自然也無從談起。所以,本案的最終結果,取決于強制收費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惡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最后要說的是,本案中職能部門缺位的問題。當?shù)匕傩斩嗄瓿鲂胁槐悖绻茉缛战ㄒ蛔鶚?,就輪不到黃德義“越俎代庖”,也就不會有本案的發(fā)生。然而,該橋多年未建,從黃德義建造浮橋成本看,花費并不多,而且黃德義私造的浮橋被拆除后幾年也未建,這就很難讓人理解。
最新報道說,當?shù)刈罱辛私蛴媱?,這讓人為當?shù)匕傩崭吲d,但這終究是晚了不少時候,包括黃德義在內的不少人的命運,已因此改變。這也是本案最值得反省之處。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