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關于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2、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