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yè)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信托的過程中,委托人的權利:
(一)要求選擇信托管理人的權利;
(二)對信托財產給予強制執(zhí)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要求改變信托管理方式的權利;
(四)當受托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托契約時,對受托人要求補償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五)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六)對受托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七)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權利;
(八)信托結束而無信托行為規(guī)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九)當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時解除信托關系的權利。
二、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嗎
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解除。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履行受托義務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shù)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二)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shù)人的情況下,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zhí)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fā)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不受影響。
三、委托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如果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授權范圍內進行法律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代理人越權,對第三人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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